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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

发布时间:01-03

页 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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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科学评价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安全状况,减少和控制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降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风险,提高本着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其基本原则是确保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单位安全生产得到自主、科学、公正的安全评价。

1.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4)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

5) 科工法[2003]514号《国防科工委关于民爆行业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1.3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导则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程项目,民爆器材企业生产、储存设施,工艺设备和作业环境等的安全评价。

2 机构

承担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经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

3 分类及定义

3.1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根据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和贮存民用爆破器材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的内容, 通过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并对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价确定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指导。 

3.2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在生产、贮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前,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初步设计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现场调查分析,通过对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专项安全评价

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专用设备、设施、材料、工艺技术、危险场所等,通过对实物或现场或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预测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贮存和管理给予指导。

3.4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通过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运行的设施、设备、装置、生产和库房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 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4.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4.2《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兵爆[1994]38号)

4.3 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或合同

4.4 其它适于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5 选择安全评价类别的原则

5.1新建生产企业、原生产企业搬迁(整体或部分)的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前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工程竣工经试生产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5.2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序或仓储设施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5.3 对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研究成果、原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能力等涉及安全的项目,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5.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企业委托对现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的,可采用安全专项评价或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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