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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的权利和责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是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利拒绝执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根据这项权利劳动者可以合法地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有效地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确实防止事故隐患发生。因为劳动者长年工作在生产第一线,他们熟悉生产的各个环节,知道安全操作的意义和违章后果。所以,法律赋予他们权利是正当而有效的。(2)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根据这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劳动者对管理人员做出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仅可以拒绝执行,而且可以提出批评。如果有关的管理人员不接受意见,不改进措施,劳动者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举,甚至可以上诉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若是有人敢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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