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机构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公担风险,并对合伙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营利性组织。
3.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机构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营实体。
4.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但不具有法人资格。该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机构的组织形式来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伙机构和个人独资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