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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发布时间: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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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推荐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办理注册,对不予注册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3、营业执照;
4、经工商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注册单位办理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第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每年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将作出撤销其注册的决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3、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的;
4、未通过年检的;
5、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6、其他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被撤销注册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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