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工程类> 土地估价师> 心得技巧
土地估价师考试心得技巧
200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辅导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辅导 2008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辅导 2008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辅导
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 200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 200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 2008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辅导 08年质量资格考试辅导

土地使用权年限对土地增值的影响

发布时间:04-02

来 源:

页 数:2页

上一篇:土地评估中的风险抑制

下一篇:四部门联手检查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我国土地使用权应提取折旧 
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对土地的增值性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土地的产权制度实行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且实行城镇土地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 
在实行土地私有制度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所有权交易时,由于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存在购地资本逐渐回收的问题,所以,土地所有权就无须计提折旧。不考虑购地资本逐渐收回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购地者可以永续拥有土地,即购地资本在拥有土地期间总是以土地实物形式存在,所有权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将其转化为货币资本而一次收回,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增值收益。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制度,只存在集体和国有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土地征用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唯一方式。被征用后,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不存在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买卖。 
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该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一种有限年期的使用权价格,这种使用权随着剩余使用年限的缩短而逐渐减少,当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将会被国家无偿收回,因此,购地者必须在使用年限内将包括购地资本在内的所有投入收回。即对城镇土地使用者而言,城镇土地使用权应计提折旧。当土地使用权期满,无论土地的增值程度多大,也无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成新度多高,对原土地使用者而言,其价格为零。这样,从使用者的角度看,我国土地的增值性大打折扣。 
城镇土地使用权应计提折旧,但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均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折旧”这一概念,其原因在于: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成本法中,对土地价格进行的剩余使用年期修正,其实质就是考虑土地使用权的折旧。在《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土地的重置价格是指其在估价时点状况的重置价格,即该重置价格对应的土地状况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均为估价时点状态。这就要求在求取土地重置价格时,必须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年期修正,也就是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减价修正,即土地的重置价格是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价格折旧后的价格。 

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方案
土地估价师课程辅导方案 精讲班 报名 答疑
主讲 课时 试听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黑敬祥 40 试听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任浩明 40 试听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任浩明 40 试听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张守锋 40 试听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张守锋 40 试听




Google
 

     

考试信息

热点排行

最近更新

考试辅导

网校辅导

面授培训

©2005-2006 100ksw.com 版权所有 皖ICP备06013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