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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讲义精选

发布时间: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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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考试大纲

  了解: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违约责任。

  熟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掌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知识点分析

  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B-2000-0202,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上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二、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在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②对监理人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2.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合同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附加和额外工作的酬金。

  ②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①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

  ②对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四、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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