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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辅导――土地权利争议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02-05

页 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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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权利争议概述:
包括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1、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和范围: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之间;国有使用者之间;集体使用者之间;国家所有与集体使用者之间。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争议。
3、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4、处理的方式:协商。政府处理(县、乡政府或国土部门);诉讼(收到决定30日内提出,,以政府为被告,属行政诉讼)。
5、土地侵权纠纷的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6、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行政调处解决;民事诉讼(以侵权人直接诉)。
注: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无人使用的国有空地、荒地使用权的,不按侵权处理。
7、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除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8、确定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过错责任原则;客观存在;主观过错。
二、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
1、权属:前者明确;后者不明。
2、解决方式:前者不一定要行政处理;但后者需要才能诉讼。
3、处理结果不同:前者承担责任;后者确定权利归属为处理结果。
三、土地权属争议和侵权纠纷并存时的处理:
先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确定权属,而解决纠纷。
四、土地权属争议:
200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为依据。
五、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
50-62年;62-82年;82-86年。
六、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
1、管辖原则:有利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利益;便于调查协调,依法处理;便于当事人申诉;尽量解决在基层,减少上报下传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2、管辖的范围:
县级: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当事人的申请。
市(地)级:跨县级的,政府或上级交办、转送的。
省级:跨市地;一方为中央直属单位且面积大;一方为军队且面积大;有重大影响;交办的。
国土地资源部:国务院交办的,全国在重大影响的。
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的条件具备;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
2、受理: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决定受理的,决定之日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调查:指定承办人,进行查证。
4、调解:查清后,双方、合法自愿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国土部门和承办人签字印章,其调解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调解书生效之日15日内,送达当事人,上报上级部门。对于不能达成调解或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决定。
5、处理:自受理争议之日6个月提出处理意见,但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处理意见的内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拟订的处理结论。
处理决定及其效力: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由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同时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对于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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