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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发布时间:11-30

页 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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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讨论内容 

冼耀强
 
一、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
原《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二、规范的特点
1.编制中尽量考虑到各地常用的地基及基础形式。
如北方常用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夯实水泥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南方及沿海地区常用的振冲地基、锚杆静压桩等。
2.删除了一些不常用的或质量不易保证、对环境易产生污染、与绿色工程不尽相符的地基及基础形式,如硅化地基、木桩、爆扩桩。
3.随着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及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规范也编入了一些业已成熟的新的地基基础形式,如先张法预应力离心管桩、塑料排水带预压地基、水泥土搅拌桩、H型钢桩、预制地下连续墙、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等。
4.对各种不同地基或基础,根据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类因素按重要程度分为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控制。
    
三、部分规范条文的注意事项
1.第1.0.3条: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即本规范为最低标准,但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可以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

2.第3.0.2、3.0.3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检测单位必须有资质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第3.0.4条: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可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其中的子分部工程划分可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如支护土方、桩基、混凝土基础等)。需注意的是支护及土方均是基础分部的分项工程(如土钉墙、锚杆、排桩、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均需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第4.1.3条:检测及验收宜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由设计确定。具体可根据地基条件、基础类型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5.第4.1.5条:强制性条文。 
    该条是针对单一地基的质量检验。这类地基的质量检验指标较多,有十字板剪切强度,有动力触探,也有直接用地基的承载力来检验,取决于设计规定或地区的经验,因此,这里也没作具体规定。但是,对数量作了明确规定,不管是触探,还是地基承载力或其他指标的检验,都可作为1个点,只要不是在同一地点。对有间歇期要求的地基,应按规定在间歇期后,进行质量检验。
    本市应用较多的是砂和砂石地基,根据本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在竣工后检验承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第4.1.6条:强制性条文。
    该条是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这类地基中桩是主体,应检验桩体的成桩质量及桩的竖向承载力。桩体质量检验的方法较多,可由设计规定或采用当地成熟的方法。桩的承载力检验,如进行了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则不必重复再做桩的承载力检验。如果工程位置地质条件较单一,桩的各种参数都是一样的,工程规模较大,则桩的承载力检验的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方来确定。
    在本条中,我市应用较多的是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桩体质量的检验可采用抽芯方法,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可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方法,压板可采用方形或矩形,其尺寸按实际桩数所承担的处理面积确定。 

7.第4.1.7条:说明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抽查方式。对于上述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必须全部检查,必须严格执行。

8.第4.3.4条:砂及砂石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
    主控项目中的地基承载力是必检的,其余项目可由设计决定是否抽查检验。 

9.第4.11.4条:规定进行强度检验时的水泥土试件的龄期。
    龄期较长是因为水泥土的强度增长特性决定,根据有关资料介绍,水泥土在28d后强度才开始增长加快,一直增长90d后才较为平缓,120d后仍有增长,因此龄期需时较长。
    但如水泥土搅拌桩仅作为止水帷幕,且设计对强度又没有要求,则不必做该项试验。仅需检查成桩质量情况及止水效果。 

10.第5.1.3条:打(压)入桩位偏差-强制性条文
    该条是针对打(压)入桩的成桩质量的。桩位是桩基中重要质量因素,而打(压)入桩因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桩位偏差事故屡有发生,以致造成补桩或承台扩大。为此对桩位偏差作严格控制。
    允许偏差规定与原验评标准基本相同,但对于有基础梁的桩增加考虑了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距离的影响因素。 

11.第5.1.4条:该条针对灌注桩的成桩质量。 
    表5.1.4是桩位偏差控制标准。许多灌注桩承载力达不到要求,加载后,沉降过大,很多都是清孔不彻底所致,对清孔作严格要求极有必要,对有些正循环工艺施工的钻孔桩,更要强调。试件的强度是桩体强度的反映,每根桩有1组试件,保证了所有的灌注桩桩体强度有了确切的反映。 

12.第5.1.5条: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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