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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四

发布时间: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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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办法  
  ㈠人事部、建设部的职责:  
  ⒈筹备成立协调议事机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⒉指导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⒊制定各专业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规定;
  4.对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⒌协调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关系。  
  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职责:  
  ⒈受人事部、建设部的委托,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方案,负责审批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立项报告;  
  ⒉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统一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工作与教育评估工作;  
  ⒊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的统一原则;  
  ⒋确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命题工作规程。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⒌统一印制“注册证书”,规范执业印章的统一模式和编号;  
  ⒍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⒎负责与境外注册工程师机构的联络与交流及资格互认工作;  
  ⒏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及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的职责:  
  ⒈协助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筹备成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  
  ⒉审核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⒊监督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⒈受有关部委或行业协会的委托,并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本专业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⒉负责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⒊参与本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  
  ⒋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  
  ㈤地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考试、培训、注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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