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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第18讲: 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保修费用的处理(二)(2005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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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第十八讲  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保修费用的处理(二)
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
第二节  竣工决算;
第三节  保修费用的处理。
重点难点
1、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2、建设项目保修;
3、保修费用及其处理。
大纲要求
(一)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二)掌握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第二节竣工决算
四、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
(一)新增资产价值的分类    
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1500元或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流动资产按资产的占用形态可分为现金、存货、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主要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
4.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5.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和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例1、本身具有使用价值,且其价值在于它的使用能产生超额获利能力,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人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按此确定价值的资产属于(    )。(2004考题)
   A.固定资产    B.流动资产
   C.无形资产    D.递延资产
答案:[C]

例2.下列属于无形资产的是(    )。(2004考题)
   A.建设单位开办费    B.长期待摊投资
   C.土地使用权    D.短期待摊投资    ’
答案:[C]

(二)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分摊时,什么费用应由什么工程负担应按具体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例3.按照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对象为(    )。(2003考题)
A.分部工程    B.单位工程    C.单项工程    D.建设项目
答案:[C]

例4.某医院建设项目由甲、乙、丙三个单项工程组成,其中:勘察设计费60万元,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费2000万元、设备费3000万元、安装工程费1000万元,丙工程建筑工程费600万元、设备费1000万元、安装工程费200万元,则丙单项工程应分摊的勘察设计费为(    )万元。(2004考题)
   A.18.00    B.19.20    C.16.00    D.18.40
答案:[A]

2.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  
(1)货币性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
(4)存货。
3.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1)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3)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持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作价。
4)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
(2)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专利权的计价。
2)非专利技术的计价。
3)商标权的计价。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4.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价值的确定    
(1)递延资产价值的确定。
1)开办费是指在筹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的费用,主要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员工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于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价值可按其账面价值确定。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应在租赁有限期限内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2)其他资产。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按实际入账价值核算。

第三节,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建设项目保修
(一)建设项目保修及其意义
1.保修的含义
项目保修是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由施工单位到建设单位或用户进行回访,对于工程发生的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直到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    
2.保修的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对于完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地作用。
(二)保修的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保修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2.保修的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三)保修的操作方法
1.发送保修证书(房屋保修卡)
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最迟不应超过3天到一周),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目前在国内没有统一的格式或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拟定并统一印刷。保修证书一般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简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
(2)保修范围和内容;    
(3)保修时间;
(4)保修说明;    
(5)保修情况记录; 
(6)保修单位(即施工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等。
2.要求检查和保修
在保修期间内,建设单位或用户发现房屋的使用功能出现问题,是由于施工质量而影响使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的有关保修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派人前往检查修理。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地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作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检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产权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3.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此时修理工作完毕。

例5.工程竣工后,由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承担保修费用的单位是(    )。(2003考题)
A.施工单位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    D.监理单位
答案:[C]

二、保修费用及其处理 .
(一)保修费用的含义
保修费用是指对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支出。
(二)保修费用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在保修费用的处理问题上,必须根据修理项目的性质、内容以及检查修理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区别保修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于保修的经济责任的确定,应当由有关责任方承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经济处理办法。
(1)承包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同有关方解决。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承包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承包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在保修期间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有关责任企业应当依据实际损失给予实物或价值补偿。质量缺陷因勘察设计原因、监理原因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根据民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在保修和赔偿损失之后,向有关责任者追偿。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因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的原因、施工的原因、监理的原因产生的建设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失的,以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损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以上各方提出共同赔偿要求。有关各方之间在赔偿后,可以在查明原因后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7)涉外工程的保修问题,除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应依照原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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