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要求,新录用公务员下派基层锻炼期间,由招录机关和接收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管理。招录机关要对新录用公务员下派基层锻炼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追踪考察,全面掌握新录用公务员在锻炼期间的情况。接收单位要切实安排好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指派党性强、作风好、有能力的人担任指导导师,帮助其提高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各招录机关和新录用公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下派基层锻炼。
按照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下派基层锻炼期间,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下派基层锻炼时间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下派基层锻炼期满后,接收单位要对下派锻炼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由招录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纳入本人档案。新录用公务员下派基层锻炼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或拒绝下派基层锻炼的,不予任职,并由招录机关按规定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消录用。
《意见》要求,新录用公务员下派基层锻炼期间,招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调回机关或提前结束锻炼,凡未到基层锻炼或基层锻炼时间不满1年的新录用公务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