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所有报考人员均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不参加教育入学考试。
报考本科班的人员,另加试民法学;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另加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二)笔试时间、地点
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10: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2008年8月31日上午:9:00—11:30《民法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9:00—12:00《专业综合Ⅰ》(法学硕士学位班)下午:14:00—17:00《专业综合Ⅱ》(法学硕士学位班)本次笔试只在兰州市设置考场。笔试试卷一律用汉语作答。
(三)计分办法
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具体计算办法是:专科层次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申论成绩;本科层次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申论成绩)÷2×50%]+[民法学成绩(按百分制折算)×50%];研究生层次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申论成绩)÷2×50%]+{[专业综合Ⅰ(按百分制折算)+专业综合Ⅱ(按百分制折算)]÷2×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但不累计加分:
1、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2007年7月15日前,选拔到乡镇及以下单位服务工作的毕业生,经县级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
2、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2007年7月15日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经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
3、报考民族自治州、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
符合第1、2项加分条件的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提供县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相关证件和材料;符合第3项加分条件的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同时提供相关复印件,交考点办公室。
(四)公布成绩,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9月15日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拟进入面试人员按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誜3的职位比例确定,并于9月18日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公布名单和面试时间、地点。
(五)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六、资格复审
9月19日9:00至22日18:00期间,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进行资格复审。未按时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参加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择业通知书(派遣证),2006年和2007年毕业生须另提供户籍和档案所在学校的证明;已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伍证、户口簿和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党员身份证明,已就业的,须另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
上述有关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七、面试
面试时间为9月25日至30日。通过资格复审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面试后,按笔试(含加分)、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誜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1誜1.5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八、体检
报考基层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执行,报考公安、司法部门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进行。体检人员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已退役人员的体检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九、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十、公示、录取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报考职位、姓名、性别、民族、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考试成绩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1.5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面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十一、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所报考职位的省级政法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25所政法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须有相应的服务年限,入校时高中起点的,不少于10年;入校时专科起点的,不少于8年;入校时本科起点的,不少于5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的,不少于3年。
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的监督。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电话:(0931)12380
甘肃省人事厅监察室电话:(0931)8960046
招考政策咨询电话:(0931)86333408632745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9606128960613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事厅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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