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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6)

发布时间: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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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罪 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有利于准确定罪;有利于适当量刑。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1、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就是数罪;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也是数罪。
2、注意问题:以犯罪的构成为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注意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是盗窃罪、保险诈骗数罪并罚、贪脏枉法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特点:
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区别于状态犯,其是指行为结束后,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
2、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
3、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从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社会关系);
4、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二、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特点:
1、实施了一个行为;
2、触 犯了数个罪名。
处罚:择一重罪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特点: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2、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到少有过失;
3、刑法对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所硎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别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特点:
1、原本为刑 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成另一个独立新罪:公式为:甲罪+乙罪=丙罪;
3、原本独立的犯罪失去独立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是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二、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或者腐化生活,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可分为常业惯犯(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或者腐化生活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特点:
1、恶习深;
2、时间长;
3、犯罪次数多;
4、社会危害大。我国刑法规定的常业惯犯有:赌博罪、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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