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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CPA考试《会计》教材变化内容

发布时间: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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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新教材对比2005年教材,变化非常小: 
(一)修改了投资、非货币性交易等原教材中的错误。 
(二)在投资章增加了股权分置的会计处理,但内容不多,仅能出些小题。 
1.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许多国有企业改组成为上市公司。改组后的上市公司中,原国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往往成为大股东,该上市公司依然是国家控股的公司。在改组时,国家规定原国有企业净资产1:1折股,即原企业1元净资产可取得新成立的股份公司1股份;但是,对于其他社会股东,一般按溢价发行,如每股发行价为5元,这样,原国有企业取得1股的代价仅为1元,而社会股东为取得1股却花了5元,显然不公。为此约定,原国有企业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社会股东的股份可以流通,成为流通股。 
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把股权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结构已经严重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为健全的资本市场,应该实现股权的全流通,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统一指导下纷纷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通过给流通股股东补偿的形式,换取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大事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补偿流通股的形式可以采取非权证方式和权证方式两类,共7种: 
1.非权证形式的补偿:包括(1)非流通股股东直接支付现金给流通股股东;(2)送股给流通股股东(如10送4),使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上升,非流通股股东不送股,持股比例将下降;非流通股股东缩股(如按照1:0.65的比例单向缩股),将使非流通股持股比例下降,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上升;(3)将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中非流通股股东分得的部分,送给流通股东,使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上升;(4)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将使上市公司价值增加,使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增加;(5)承诺。 
2.权证形式的补偿:包括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发放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在特定时期内行使该权利,使流通股股东获益。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两者的区别如下表: 
项  目    认购权证    认沽权证 
持有人的权利    持有人有权利在某段期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行人购买特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持有人有权利在某段期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行人出售特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到期可得的回报    (权证结算价格-行权价)×行权比例    (行权价-权证结算价格)×行权比例 
  
2.会计处理 
1.处理原则 
2005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未作规定)。 
(1)非流通股股东(下称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对价,单独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反映企业取得的流通权的成本,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的比例予以结转。期末,“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独反映。 
(2)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的权证的价值,单独设置“应付权证”科目,期末,“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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