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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辅导(七)

发布时间: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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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

1、纳税义务人:是在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5)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资源税的税目(征税范围)
目前只有7大类: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新增钒矿石(含石煤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3、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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