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债务人为被告的:一般来说应中止审理程序(中止执行或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债务人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如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此后,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它以决议和监督等形式履行职权,本身不是执行机关,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①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②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③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还有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等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特别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1)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2)无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3)有部分表决权的: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就无财产担保的部分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享有表决权。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法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议约束。
(三)和解和整顿制度1.根据企业所有制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1)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①申请期间: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注意:由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一般不可以申请和解。②申请人: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③其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工作。
(2)对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①申请期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注意:在破产宣告后,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另外,人民法院可提出和解建议。②申请人: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③其他: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2.无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旦进入和解整顿,即中止(不是终止)破产程序。要注意和解与整顿不是必经程序,而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且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①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接受债务清偿,但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②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③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务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④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如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4.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1)终结破产。经过整顿,债务人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发布公告。



经济法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