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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考试重点

发布时间:11-21

页 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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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⑥不执行和解协议;⑦财务状况继续恶化;⑧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四)破产宣告与清算

  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2.清算组

  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人财产的清算分配是由清算组负责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1)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主要有四类:①接管破产企业,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②清理、回收、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③提交清算报告,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④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2)对于债务人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原则是应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失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因此而发生的损失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3)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五)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具体包括的范围有列举性的规定,应熟练掌握,几乎每年都有考题。

  1.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关于破产财产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应熟练掌握。

  2.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须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关于破产债权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应熟练掌握。

  (六)破产宣告后债权人的几项权利

  (1)取回权: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此项取回权利的行使,仅限于取回原物。

  (2)别除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为别除权。

  (3)代位权:债务人企业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4)撤销权: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5)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七)破产财产的分配

  1.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清算组执行。破产财产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

  2.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等;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等。此外,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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