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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成本管理》第十二章学习辅导(3)

发布时间: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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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成本管理》第十二章学习辅导(3)     1、破产界限

    所谓破产界限,即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破产立法上,对破产界限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列举方式,即在法律中规定若干种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具体行为,凡实施行为之一者便认定达到破产界限;另一种方式是概括方式,即对破产界限作抽象性的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性原因,而不是具体行为。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概括式来规定企业破产的界限。我国的《破产法》指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2、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现就破产申请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的主要操作程序概括如下:

    (1)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既可以是债权人有可以是债务人。

    (2)法院接受申请;

    法院接收债权人申请后10日内应通知债务人。

    (3)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5)组建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

    (6)接管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等工作;

    (7)编报、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8)报告清算工作;

    (9)注销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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