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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辅导: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发布时间:10-22

页 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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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是会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交接范围和交接的基本程序P99;
  3、监交规定及责任界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3)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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