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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务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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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 
第十四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秘密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运送、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试卷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试卷交接双方对试卷袋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名。 
办好交接手续后,应当将试卷立即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内。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防潮器材。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必须由2人以上分别保管。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试卷袋。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将全部试卷收齐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派专人、专车集中运抵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考试组织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各考区设考区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区主任任命。 
主考人员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考前选聘考点工作人员,并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试工作进行培训。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和考场布置情况。 
(三)负责掌握考试时间,发出预备、开始和终止考试信号。 
(四)及时了解本考点考试情况,并向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考试进展情况。 
(五)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考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对于违反考场规则,寻衅滋事的考生,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六)在试卷发放过程中发现试卷缺损、错装或印制质量问题,确需调剂的。应及时向考区负责人报告后,予以调剂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并检查试卷装订、回收,防止错装、漏装试卷。 
第二十条各考点应当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工作人员”等。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各考场应当配备2―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巡视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监考人员的名单应当报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主要负贲下列工作: 
(一)考试前清理考场,核对考号,开考前25分钟。领取试卷、草稿纸后,直接进入考场。 
(二)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核对准考证和座位号。在考生坐定后,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分发试卷、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三)开考前10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发现试卷印制错误时,及时报告主考,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处理。 
(四)指导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以及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现象。 
(五)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按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考生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必须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如实记录考生考号,并填写缺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 
(七)当众答复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 
(八)对于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纪考生考号及违纪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九)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督促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2.检查核对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 
3.按座位序号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4.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一)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草稿纸送交主考验收,并及时进行封装。对于有效答题卷,按序号进行装订和密封成册;对于空白答题卷,单独装订成册。然后,将有效答题卷与空白答题卷一并装入答题卷袋密封。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阅读书报,不得谈笑,不得抄题、做题、念题,不得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接打手机或收发手机短信,不得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全国会计考办和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和值班人员名单于考试前一周通知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以便随时掌握、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考试过程中,如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先妥善处理,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全国会计考办。全国会计考办将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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