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得税会计的前提:所得税是费用还是利润分配? 如果所得税属于收益的分配,就不存在收益与费用的配比这一要求,在会计处理上只能采用当期计列法;如果把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才能采用递延法,进行跨期分摊。所以所得税会计首先要解决所得税的属性问题。 在我国过去的会计制度中,始终把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来处理,使所得税与股利的性质相同,都是作为权益的减少:股利是支付给股东的利润,所得税是支付给政府的利润。直到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首次确定将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性支出来处理。 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的原因:企业的费用性支出通常是指企业为取得一定收入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而所得税正是企业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导致的资产流出,将其作为费用处理更有道理。把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看待,真正反映了所得税的原始属性,体现了收入与相关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二) 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1、当期计列法 也称应付税款法,是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数额,在本期作为应付项目处理,直接计入本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因此,采用本法时,只进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调整,在账务处理上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影响税额的递延 2、跨期所得税分摊法 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分别确认为负债或资产,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确认为各期的所得税费用 2、跨期所得税分摊法下的具体做法:主张所得税作跨期分摊的观点,在如何分摊,分摊到何种程度上,又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部分分摊法和全面分摊法。 第一,部分分摊法,是指对非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即本期发生,以后不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才作跨期分摊,而对那些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即本期发生,以后各期还将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则不需要采用跨期所得税分摊。因为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当旧的差异转回时,又有新的差异产生,予以抵消,而使原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数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会计确认今后不能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余额的影响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全面分摊法,是指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对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作跨期所得税分摊,即无论是重复发生的,还是非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都应确认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 主张全面分摊法者认为:时间性差异是一种暂时性差异,这种暂时性差异是可以转回的。会计主要记录历史过程,以本期或过去交易或事项作为基础进行计量和确认,未来可以产生的交易或经济事项与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抵消,并不意味着这种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不能确切计量,尽管两个经济事项的纳税影响可以互相抵消,但不足以否认每年有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及差异转回的事实。所以,所有已经存在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重复发生的,还是非重复发生的,均应作跨期分摊。
第二节 所得税会计的核算
【基本内容】 一、应付税款法
(一) 应付税款法核算的科目设置 1、应付税款法的定义。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数额,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计入本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这种方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影响的程度。 2、“所得税”科目:“所得税”科目属费用类性质,用以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该帐户借方反映企业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贷方反映转入“本期利润”帐户的所得税费用。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后,该帐户无余额。
(二)应付税款法的核算
1、应付税款法的核算程序 以会计所得为基础,依税法计算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根据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调整计算出课税所得 依课税所得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额 进行应交税款的账务处理 从利润总额中减去应交所得税额,核算当期税后利润
2、账务处理 (1)在计算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根据差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即差异) 在此基础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以银行存款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核算税后利润。年末,将“所得税”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 科目,即核算出税后利润净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科目设置 1、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定义。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
2、“递延税款”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除了设置“所得税”科目外,还要设置“递延税款”科目。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账务处理 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递延法和债务法处理的具体做法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1.递延法的账务处理。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金额,保留递延到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税率变化或开征新税时也不需调整由于税率的变化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原发生的税率计算转销。
(1)递延法的一般账务处理程序。 递延法的一般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①计算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②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③进行应交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进行账务处理时,按调整永久性差异后的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账户,按课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帐户,将两者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或贷)记“递延税款”帐户; ④进行递延税款转销的账务处理。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则为借方余额,则贷记“递延税款”账户,贷记“所得税”账户; ⑤上交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3)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递延法主要区别: ① 二者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数额,而按照依税法调整后的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上述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需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数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 ② 二者核算的基础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递延法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虽然一致,即将永久性差异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但是,两者的核算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是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
2.债务法的账务处理。 (1)债务法的一般账务处理程序。 债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帐面余额。 债务法核算的一般账务处理程序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和递延法相同。 在税率发生变动的情况下需进行如下核算: ①计算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②计算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③计算由于税率变动对影响纳税金额的调整; ④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采用债务法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作相应的调整。因此,在资产债表上所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相应也就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但由于该方法要求每次税率的变动均须重新计算一次递延所得税贷项或借项,在会计处理上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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