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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

发布时间:07-16

来 源:

页 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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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判断关联方关系时的注意事项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B企业共同合营C企业,若A、B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业务关联或不能通过合营企业C企业建立业务关联的,A、B企业间不确认为关联方。

(1)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例如,A企业总

经理王某的配偶与A企业为关联方,其配偶拥有A企业股份及取得股权收益的,属关联交易应予以披露。

(2)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例如,A企业董事长张某的子女拥有B企业20%的股权,则A企业与B企业为关联方关系,双方交易须披露。

二、关联方交易及其判断

1、关联方交易的概念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披露的要求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3、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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