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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精算学会职业行为准则1

发布时间: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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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职业行为准则的条例部分列明了每一位精算师都必须遵守的职业和道德标准。就如何解释和应用这些条例,本准则的注释部分为精算学会的会员提供了另外的解释、教育和建议等方面的材料。每一位精算师都必须熟悉职业行为准则、条例和注释并及时掌握有关的最新变更信息。
职业诚实


  条例1 精算师的行为应该诚实,并且应有助于提高精算师的职业声誉,履行对公众的职业责任。

  注释1-1. 在本准则范围内,精算师通过精算职业判断提供建议、意见和看法,履行对公众的职业责任。
  
  注释1-2. 承认有罪、在涉及金融事务中有不当行为而被认为有罪、或者是犯有任何重罪的精算师均被视为违反本规范的条例1,并且应受到专业咨询纪律程序的约束。
  
  注释1-3. 精算师不应通过利用与第三方的关系,为委托人(即目前的或将来的客户或雇主)从第三方处获取非法的或是严重不恰当的利益。

  条例2 精算师应该提供诚实、严谨、娴熟的职业服务。

  注释2-1. “职业服务”指的是根据精算方法研究后提供建议、意见和看法,它还包括以精算师身份向委托人(即目前的和将来的客户或雇主)提供的其它服务。
资格标准


  条例3 精算师只有在具备一定资格和达到相应的资格标准后才能提供职业服务。

  注释3-1. 提供职业服务时,精算师有责任了解该地区内适用的资格标准,并及时掌握这些标准的变化。例如,在美国执业时,适用美国精算学院(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ctuaries)颁布的资格标准;在加拿大执业时,适用加拿大精算学会颁布的资格条件及各地方制定的具体规定。
实务标准


  条例4. 精算师应该保证所提供的或由其指导的职业服务符合适用的实务标准。

  注释4-1. 提供职业服务时精算师有责任了解该地区适用的实务标准,并及时掌握这些标准的变化。例如,在美国执业时,适用美国精算职业标准委员会(Actuarial Standards Board)颁布的实务标准;在加拿大执业时,适用加拿大精算学会颁布的实务标准。

  注释4-2. 如果对实务标准的适用性存在疑问,精算师应采用职业判断和适用的精算实务的普遍原则。
责任通报


  条例5. 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报告时,应该清楚地注明精算师对该报告的责任。

  注释5-1. 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报告时,应该清楚地注明精算师本人提供补充信息和解释程度,或他引用其他资料用于提供补充信息和解释的程度。

  注释5-2.精算师对其所作精算报告负责,但对该精算师注明的引用其他资料来源不付责任。“引用其他资料”指使用这些资料而不承担对其责任。在精算报告中应对所有引用资料来源的范围作出说明。除了受适用的实务标准限制的或禁止的资料以外,精算师可以引用任何其他的资料来源。

  注释5-3. 任何一份书面的职业报告必须由对其负责的精算师署名签字。签字中也可包含精算师所隶属的组织名称,但精算师和组织各自的责任不受签字形式的影响。

  条例6. 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报告时,应当注明使用该报告的委托人(即客户或雇主),及精算师的服务范围。

  条例7. 由于精算师向委托人(即现在的或将来的客户或雇主)提供职业服务,精算师或精算师所在公司可以通过这些服务获得直接的或间接的收入,精算师应该就这些方面向该委托人作出全面及时的汇报。

  注释7-1. 当精算师与精算报告的项目在财务上或组织上不独立时,精算师应向委托人告知有关的所有的实际关系。

  注释7-2. “间接的收入”指的是由于精算师提供职业服务而从各方面收到的,直接报酬以外的任何实际的收入。

  注释7-3. 受公司雇佣的精算师在多个地点提供服务时,要求说明向特定的委托人提供服务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入,而不考虑从何地获得这些收入。
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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