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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课件(1)

发布时间:03-20

页 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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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诉讼时效的中止(2007年新增)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暂停键”;等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乙公司于当日知道,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考生注意三种情况:

  (1)如果2006年9月1日发生地震(不可抗力),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9月1日暂停计时,10月1日恢复计时。由于暂停了1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顺延至2007年2月1日。

  (2)如果2006年3月1日发生地震(不可抗力),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经消失,当事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

  (3)如果2006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虽然不可抗力持续了3个月,但诉讼时效暂停的时间为2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向后顺延2个月,截止到2007年3月1日。

  【例题1】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2】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例题3】2007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

  B、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

  C、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

  D、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0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4】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6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6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5月20日

  C、2007年9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7年3月1日。总之,给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从2006年9月1日起,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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