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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1》重点内容:资源税

发布时间:07-15

来 源:

页 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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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大纲

一、资源税概述

(一)了解资源税的概念与特点
(二)了解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了解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征税范围

掌握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原油、天然气、煤炭的规定

四、税目与税额

(一)熟悉资源税税目
(二)了解资源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熟悉一般计税方法
(二)掌握特殊规定

六、申报与缴纳

(一)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了解纳税地点
(三)了解纳税期限
(四)熟悉代扣代缴规定

二、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

本章内容与去年相比无变化。

三、本章重点内容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一)概念

(二)国家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

1、通过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
2、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
3、开征资源税有利于配合其他税种,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为国家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四)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三、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一)普遍征收;
(二)级差调节。

第二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对各有关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进行代扣代缴。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一)伴生矿
对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二)伴采矿
对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三)伴选矿
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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