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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1》重点内容:消费税

发布时间: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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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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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重点内容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具体包括: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征收消费税有5类商品,11个税目,包括:烟,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小汽车(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第四节 税率

税率类型

(1)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2)比例税率:烟丝、酒及酒精中的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

适用最高税率的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最高适用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照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卷烟的适用税率:

1.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和无销售价格的外,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税率。

7.进口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比例税率要根据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是否≥50元人民币来确定。如果≥50元人民币,适用的比率税率为45%;如果??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若干征税项目的税率减免:

包括: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护肤护发品消费税按照8%、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注意新增: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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