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1)我国消费税仅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消费税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①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者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②纳税人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3)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如果当月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⑦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注意相应的计算题。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除受到一定的处罚外,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凡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无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新)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7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意: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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