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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1》重点内容:消费税

发布时间: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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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1)纳税义务人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是进口商品总值,具体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
(3)实行的税率和税率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4)其他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2.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率

(3)依据确定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其中: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第九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1.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规定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资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以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计算(退)消费税。

2.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1)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企业范围:

①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
②特定出口退税企业,主要指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外轮供应公司等。

(2)给予退税的消费品应具备的条件:

①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②取得《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
④必须报关离境
⑤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

(3)虽不具备出口条件,但也给予退税的消费品: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消费品,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消费品等。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税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进行计算,而其退还的消费税则应该按照消费税所适用的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外贸企业出口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3)适用定额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第十节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视同零售业务
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凡是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两类商品的:
①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②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照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

(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若没有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金银首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购进原价一律为生产成本。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照调整之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①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④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税;
⑤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销售金银首饰,为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使用当天;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③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十一节 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其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

(3)零售环节。

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的方法

(1)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纳税。

(2)报缴税款的方法共有三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确定。

其中:
①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②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③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产销情况,按照季或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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