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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1》重点内容:税法基本原理

发布时间:07-15

来 源:

页 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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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大纲

一、税法概述

(一)了解税法的概念
(二)了解税法的特点
(三)掌握税法的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与税法适用原则
(四)熟悉税法的效力
(五)掌握税法的解释:立法解释、执法解释、司法解释、字面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
(六)掌握税法的分类:分别按照税法内容、税法效力、税法地位、税收管辖权所作的分类
(七)了解税法的作用
(八)了解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九)了解依法治税的目标
(十)熟悉税收执法与监督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三、税法要素

(一)了解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人、负税人、代扣代缴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熟悉课税对象的规定
(三)熟悉税率的规定:利率税率、累进税率与定额税率
(四)了解减税免税的基本规定: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
(五)了解纳税环节及纳税期限

四、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了解我国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二)熟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二、重点导读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税法的概念: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

(二)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三)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四)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 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与其它税法原则相比,税收公平主义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关于税收争诉法的原则。

(五)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2.税法的时间效力:从税法的生效与税法的失效两个方面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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