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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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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办事处应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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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一家香港公司驻武汉的办事处,公司在香港,办事处只负责联络与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直接在香港拿,日常费用也由香港定期汇款。根据此情况,请问办事处应如何报税,缴纳何种税?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征免税的界定,其中与贵公司可能涉及的内容如下:

    (1)应征税的业务活动: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2)不予征税的活动: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如果贵公司驻武汉办事处的业务不仅限于联络等活动,那么就可能涉及到所得税和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的规定,贵公司驻武汉办事处还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雇员个人各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在贵公司驻武汉办事处的业务活动中,还可能涉及到印花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等税种。

    税务机关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同时还需要贵公司提供更为详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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