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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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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退回加算利息有范围

发布时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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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主动维权的纳税人越来越多,多缴税款退回能否加算利息也成了不少纳税人关注的焦点。是否所有的多缴税款退回都能加算利息呢?

    《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依法治税的精神,但并不是所有的多缴税款退回时都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加算银行利息的退税是有范围限制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对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该退还,但是不计算银行利息。对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此,本条原则上规定了对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应退还利息。为进一步明确应退还利息的范围,《税务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各种减免退税。”也就是说,退还利息的范围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除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各种减免退税之外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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