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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待售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发布时间:11-17

页 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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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教材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售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请问就此行为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该行为涉及到三次确认收入的过程:
  ⑴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时,要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计入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会计处理上,将待售开发产品从“存货”结转到“固定资产”项目。
  ⑵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的收入全额计入纳税申报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相关的成本计入第七行“销售(营业)成本”。
  ⑶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步骤⑴已经结转到固定资产,此时的出售也就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的过程。处置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计入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五行“其他收入”,如果是净损失计入第十一行“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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