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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所得税处理中,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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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原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哪些情况需要视同销售?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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