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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的理解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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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原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为什么要并入企业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该试运行收入是计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4月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吗?
  【解答】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两者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资产计价的规定如下:“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税法以固定资产竣工的时间作为固定资产计量标准,这和会计规定不一致,因为竣工使用不一定是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比如一些需要试生产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敢肯定就一定能运行成功,因此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这一期间的费用和收入也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而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计入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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