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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对外捐赠资产的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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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原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根据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前全额扣除或者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在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甲公司2007年10月20日将其经营中闲置不用的一项固定资产直接捐赠给乙公司,甲公司2002年12月取得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该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且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折旧方法与会计规定相同)捐赠过程中因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拆装发生的清理费用为0.6万元,有关的清理费用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假设捐赠时该项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80万元,2007年甲公司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假定捐赠过程中未发生与捐赠行为相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解析】因上述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80-[150-(150÷10÷12×58)]-0.6+[(150-150÷10÷12×58)+0.6]-0=80(万元)
  2007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200+80=1280(万元)
  2007年度甲公司应交所得税=1280×33%=42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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