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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发布时间: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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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费用支出
  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资本化或费用化、准予列支的标准。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要作纳税调整处理,填列在附表四内。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二)工资、薪金支出
  1、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2、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确定
  3、计税工资
  主要是确定计税工资人数。
  按客观题要求掌握效益工资薪金制,详见22页。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无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扣除比例:
  ①比例扣除:金融保险企业1.5%;一般企业3%;通过中华文化发展基金会捐赠比例为10%。
  ②全额扣除:向中国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
  2、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
  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或15%、10%)
  税务机关查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所属年度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五)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以偷税手段隐瞒的收入,由税务机关检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事宜时调增的收入额,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六)固定资产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七)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具体范围可参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基数中不包括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
  (八)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计算、综合题要点)
  关注制药企业。
  (九)保险费用
  28页。
  (十)住房公积金、补贴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统筹的,国家统筹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超比例的部分不能扣除。
  详见教材29页。
  (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简称三新费用)(重点)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额填列在主表第21行),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十一)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见教材31页。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详见教材31页~32页,重点掌握。
  (十三)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重点掌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的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存货损失的认定的证据:详见教材34页。
  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详见教材37页。
  在此问题上的考点:
  1、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注意运费的进项税的转出;
  2、保险公司的赔款;
  3、净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十四)保险公司准予税前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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