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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理实务部分重点1

发布时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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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
3.1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的董事费收入
本规定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其从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情况。对他们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该先划分为二部分:一是真正的董事费收入,它是按劳务征税的。二是应该划分为工资,薪金的收入(可以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对这部分收入应该按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2如何区分是否由企业代为承担了税款
请参阅教材348页,如果企业是实际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那么它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候的分录应该是:
借:应付工资 210000
贷:现金 200069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1
而不应该是实际发放的现金=借方的应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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