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201号)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