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答案:
76.E 77.D 78.B、D、E 79.B、C、D 80.B
依据:
76题依据第二编第三章的内容,见教材第405、417页。
77题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的内容,见教材第234页。
78题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的内容,见教材第229、230、231页。
79题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的内容,见教材第228、229页。
80题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的内容,见教材第168~170页。
考核目的:第76题主要考核考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主管内容的理解。同时掌握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概念。第77题考核考生对合同责任的认识,同时考核考生辨别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
第78题考核考生对"格式条款"的一般性理解。第79题是考核考生对合同履行依据的辨别能力。第80题考核考生对民法原则的灵活认识能力。
(三)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阗0万元,
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月9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
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81.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82.对李某股东身份问题,( )。
A.张某有权以董事长的身份向李某起诉
B.张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只能以股份公司的名义起诉
C.张某可以召集董事会开会,通过对李某的起诉决议,以董事会名义起诉
D.公司中的任何一位股东都有起诉李某股东身份的权利
E.可以公司监事会的名义起诉
83.1月9日的董事会决议属于( )。
A.无效决议 B.可撤销决议
C.待生效决议 D.民事协议
E.有效决议
84.张某召集董事会罢免李某总经理的行为属于( )。
A.合法的职务行为 B.对李某的侵权行为
C.对公司的违约行为 D.有过错行为
E.无过错行为
85.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 )。
A.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
nbsp;B.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C.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D. 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同时驳回李某和张某的各自诉讼请求
标准答案:
81.A 82.D 83.A 84.B、D 85.A、D
依据:
81题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内容,见教材第271页。
82题依据第二编第三章的内容,见教材第411页。
83题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的内容,见教材第264、287页。
84题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的内容,见教材第264、287页。
85题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的内容,见教材第264、287页。
考核目的:81题考核考生是否对股东身份的登记为确立标准有所认识,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的登记为准。82题是考核考生是否能辨别公司中的不同机构、人员之间的关系,在本案例中,起诉中的关系是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因为股东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而不是董事会与股东个人的纠纷,也不是董事长与某一具体股东的纠纷,董事长的身份是董事会召集人,本题的考点就是要求考生能区分其中的不同关系。83题与84题结合分析从两个方面看考生的理解,一是从董事会成员本身角度、董事的权利之一表现为董事会上的表决权,不通知董事参加实际上剥夺了其表决权,二是董事长不通知董事参加会议,是对未通知到董事的侵权,因此,董事会在如此情形下的决议,违反董事会的议事规定,是无效的。在83题中兼考考生对民法中有关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85题由于83、84题的原因,85题的答案。成为必然。
甲先后从他人手中多次买进各类假发票,然后到某繁华地段出售,从中牟利,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千份,各类普通发票金额13万元。
经人举报,甲被公安机关传讯。在传讯过程中,甲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在刑事拘留期间,甲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得到同意。在甲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又发现甲在近三年内还犯有盗窃罪。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6.甲的行为构成( )。
A.倒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倒卖伪造的发票罪
B.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倒卖伪造的发票罪
87.律师最早介入本诉讼的时间可以是在案件的( )。
A.侦查阶段 B.侦查终结后
; C.起诉阶段 D.审判阶段
88.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甲( )。
A.交纳保证金 B.提出保证人
C.提供抵押 D.提供质押
89.如果一审法院对甲判处有期判刑,甲于2002年9月30日收到判决书,他在( )期间享有上诉权。
A.9月30日至10月9 日 B.10月1日至10月10日
C.9月30日至10月10日 D.10月1日至10月11日
90.如果甲的盗窃罪也成立,人民法院以数罪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7年、7年、12年,则对其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是( )。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
C.折中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标准答案:
86.B 87.A 88.A、B 89.B 90.D
依据:既题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见教材第554页和第556页。第87题依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见教材第582页。88题依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见教材第574页。89题依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见教材第588页。90题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538- 539页。
考核目的:86题要求掌握刑法中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相近罪的区别。87题掌握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提前介入的时间。88题要求掌握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必须交纳保证金和提出保证人。89题要求掌握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上诉的期限。90题要求掌握刑法中数罪并罚的三个适用原则,特别是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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