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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自1992年底成立以来,十分重视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到1997年底,己先后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6和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马克兰、法国等九个国家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
中国证监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证券期货市场监督备忘录的主要目的是:
(1)为中国企业海外筹资提供便利。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是我国企业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自1993年国内企业获准海外上市以来,到1997年底,已先后有42家企业成功地在海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共筹集资金95.6亿美元。今后还将有更多的企业在海外发行股票与上市,为使企业能顺利地发行上市,就需要与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就工作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建觅信息提供与定期磋商的渠道。
(2)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海外筹资作为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对外开放政策,要做好这项工作、既要注意选择好的企业到境外发行,又要监督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遵守有关法规确保其具有合乎标准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准则,还要协助调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在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的活动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并对此采取制裁措施。为更好地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高效,监管机构开拓国际合作是极其必要的。
(3)借鉴外国证券市场,特别是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历史不长,为不断完善证券监管机制,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很有必要借鉴外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和监管经验。为此,需要开展人员培训、交流与互访,需要外国在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和监管标准等方面进行技术援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中国证监会与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系将会日益密切,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对象将不限下成熟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也要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展开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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