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及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如果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在新《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新《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中国证监会将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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