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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增值税(计算题1)

  一、计算题
 
  1.某粮油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食用油、面粉及其他副食品。2013年3月份外购项目情况如下:
  (1)从粮管所购进小麦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260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鲜竹笋一批,支付买价10000元。
  (3)从农资公司购入大豆、花生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6500元。
  (4)上月提供原料委托某厂加工包装桶一批,本月全部收回,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500元、增值税款255元。款项尚未支付。
  (5)外购建筑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3400元,用于该厂正在进行的一项不动产在建工程。
  (6)外购生产用水1200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156元;外购生产用电2000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340元。
  已知:上述所涉及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且按规定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该厂当月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1)销售面粉一批,不含税价款150000元,另开发票按协议给予购货方5%的折扣。
  (2)销售糕点及其他副食品一批,价税合并定价共收取46800元。
  (3)销售豆油、花生油等食用油一批,不含税价款6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单独记账核算。
  (4)销售精炼食用油一批,不含税价款30000元,随同销售的包装桶价款为1500元。
  (5)将自产精炼食用油一批发放给本厂职工个人,按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计算,价款为4000元。
  (6)本月将逾期不予退还的食用油包装桶押金904元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7)销售盐水竹笋一批,不含税价款6000元;销售竹笋罐头一批,不含税价款8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当期进项税额=26000+10000×13%+6500+255+156+340=34551(元)
  (2)当期销项税额=150000×13%+46800÷(1+17%)×17%+60000×13%+(30000+1500)×13%+4000×13%+904÷(1+13%)×13%+6000×13%+8000×17%=40959(元)
  (3)当期应纳税额=40959-34551=6408(元)解题思路:(1)从粮管所购进的小麦,从农资公司购入的大豆、花生,外购生产用水、生产用电等,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从农民手中收购的鲜竹笋,属于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委托某厂加工的包装桶,加工费等款项尽管尚未支付,但其取得的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当月可以抵扣。
  (4)用于在建工程的外购建筑材料,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面粉给予购货方的折扣,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6)销售豆油、花生油等食用油另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计入销售额征税。
  (7)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及随同销售的包装物应计算销项税额。
  (8)将自产的精炼食用油发放给本厂职工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
  (9)外购的小麦、大豆、花生均属于"农业产品",适用13%低税率;销售的面粉、食用油、盐水竹笋适用13%低税率,销售的竹笋罐头、糕点及其他副食品适用17%基本税率。
 
  2.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1日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13年3月份该企业的资产购建及处置情况如下:
  (1)为扩建厂房购进建筑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款85000元;
  (2)为自行建造的一台大型设备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款13600元;
  (3)销售2006年10月购入使用的机器设备一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187000元,原值224000元;
  (4)销售2009年5月购入使用的机器设备一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177000元,原值155000元。其进项税额已于购入当月申报抵扣;
  (5)销售2009年8月购入自用过的轿车一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155000元,原值为150000元;
  (6)将自用的旧包装物一批转让给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20000元。
  (7)报关出口自用旧设备--甲设备一台,该设备2007年1月购进时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款34万元,核实账面累计折旧46.8万元。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20万元。
  (8)报关出口自用旧设备--乙设备一台,该设备2007年10月购进时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120万元,核实的账面累计折旧36万元。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10万元。
  (9)报关出口自用旧设备--丙设备一台,该设备2008年2月购进时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款25.5万元,核实的账面累计折旧30.2万元。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60万元。
  已知旧设备出口退税率为13%。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3年3月份资产购建及处置时应纳和应退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应纳增值税=[187000÷(1+4%)×4%÷2+177000÷(1+17%)×17%+155000÷(1+4%)×4%÷2+20000÷(1+17%)×17%]-13600=(3596.15+25717.95+2980.77+2905.98)-13600=21600.85(元)
  (2)出口旧设备应退增值税:
  ①出口甲设备应退增值税: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200+34)-46.8=187.2(万元)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200×187.2÷234×13%=20.8(万元)
  该企业当月出口甲设备应退增值税20.8万元。
  ②出口乙设备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因此,出口乙设备,免税不退税。
  ③出口丙设备的增值税处理: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因此,出口丙设备不得办理退税。
 
  3.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份和2月份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款136万元;外购动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款8.5万元,其中30%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同时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0万元,同时支付销售货物应负担的运费3万元,取得货运发票;当月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550万元。
  (2)2月份:外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款51万元;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2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费和保险费4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进口料件均已验收入库。当月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当月内销货物5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75.5万元,同时送货上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3.51万元;另移送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60件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
  已知:该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上述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均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采用"免、抵、退"办法分别计算该企业2013年1月和2月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计算:
  ①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6+8.5×(1-30%)+1.7+1×7%+3×7%=143.93(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50×(17%-11%)=33(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220×17%-(143.93-33)=-73.53(万元)
  ④免抵退税额=550×11%=60.5(万元)
  ⑤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60.5(万元)
  ⑥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60.5-60.5=0(万元)
  ⑦1月份期末留抵下月抵扣税额=73.53-60.5=13.03(万元)
  (2)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计算: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200+40)×(1+20%)=288(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88×(17%-11%)=17.28(万元)
  ③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1%)-17.28=18.72(万元)
  ④当期应纳税额={175.5÷(1+17%)×17%+[175.5÷(1+17%)]÷500×60×17%+3.51÷(1+17%)×17%}-(51-18.72)-13.03=-16.24(万元)
  ⑤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88×11%=31.68(万元)
  ⑥免抵退税额=600×11%-31.68=34.32(万元)
  ⑦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6.24(万元)
  ⑧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34.32-16.24=18.08(万元)解题思路:(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适用于增值税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应按"免、抵、退"税的办法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2)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3)外购动力,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但其中用于基建工程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接受加工劳务支付的劳务费用以及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5)支付销售货物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6)免税进口料件,应以进口料件到岸价格和海关实征关税之和作为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7)销售货物,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货物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该运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
  (8)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