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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消费税(计算题)

  一、计算题
 
  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高尔夫球及球具。2013年1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乙企业应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0.25×10%×100=2.5(万元)
  (2)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税价款28万元>受托方计税价格25万元(0.25万×100),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28×10%-2.5=0.3(万元)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20%×10%=4(万元)
  (5)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8×17%+300×17%)-(1.7+0.34+25.5+5.1)=23.12(万元)
  (6)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丙企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甲公司为一综合性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3年3月份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批,不含税价款500000元,合同约定当年4月底和5月底分两期平均收款,当月已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购货方。
  (2)2013年1月销售货物30000元,发货的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初因质量问题被全部退回。
  (3)将上月购进的原材料中有15000元用于企业新办公楼的工程建设。
  (4)将本月购进货物20000元用于对灾区捐赠(无同类货物售价),成本利润率10%。
  (5)将自产的卷烟1箱销售给本企业对外营业的酒店,生产成本5200元,同类产品含税售价为8500元。
  (6)将上月外购的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普通化妆品(购进价4000元)用于职工福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具体分析上述各笔业务涉及的流转税。
 
  正确答案:
  (1)销售货物先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当天。因此,3月份应计销项税额=500000×17%=85000(元)。
  (2)销售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应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为销售方的甲公司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冲减当月的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3)购进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应将原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当月进项税额转出=15000×17%=2550(元)。
  (4)购进货物用于对灾区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没有对外售价的,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售价"计算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同时确认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3400元。
  (5)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按不含税的市场零售价计算销项税额:8500÷1.17×17%=1235.04(元);自产自用卷烟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单位售价=8500÷1.17÷250=29.06(元)<70元,消费税适用的比例税率为36%,应缴纳消费税=8500÷1.17×36%+150=2765.38(元)。
  (6)外购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4000×17%=680(元)。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2013年2月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1500元;
  (2)外购粮食酒精2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2100元;
  (3)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12000元;
  (4)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250000元;
  (5)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22吨,当月销售20吨给关联的销售公司,每吨10000元;
  (6)当月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当月销售30吨,每吨18000元;
  (7)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白酒10吨,每吨的实际生产成本为8500元,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该白酒的每吨销售价格分别为9000元、10000元、11000元;
  (8)当月销售啤酒140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35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消费税。
  (2)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的销项税额。
  (3)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4)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用于抵偿债务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的依据。
  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消费税=10×11000×20%+10×2000×0.5=22000+10000=32000(元)
  (2)抵偿债务的混合白酒的销项税额=(9000+10000+11000)÷3×10×17%=17000(元)
  (3)应纳消费税的计算: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10000×20×20%+20×2000×0.5=40000+20000=60000(元)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18000×30×20%+30×2000×0.5=108000+30000=138000(元)
  啤酒应纳消费税=140×250=35000(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32000+60000+138000+35000=265000(元)
  (4)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①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1500+20×2100+12000+250000)×17%=54230(元)
  ②销项税额的计算:薯类白酒的销项税额=20×10000×17%=34000(元)
  粮食白酒的销项税额=30×18000×17%=91800(元)
  抵偿债务白酒的销项税额17000元
  啤酒的销项税额=140×3500×17%=83300(元)
  销项税额合计=34000+91800+17000+83300=226100(元)
  ③当月应纳增值税=226100-54230=171870(元)
 
  4.甲烟酒经贸公司(商业批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3年11月份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从乙卷烟厂购进卷烟一批,取得乙厂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款3.4万元。该发票当月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2)当月批发销售卷烟一批给丙公司(商业批发企业),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
  (3)当月批发销售卷烟一批给丁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
  (4)当月零售卷烟,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
  假设甲公司上述销售的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均为5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
  应纳消费税=20×5%+11.7÷(1+17%)×5%=1.5(万元)
  应纳增值税=(50+20)×17%+11.7÷(1+17%)×17%-3.4=10.2(万元)
  【提示】甲、丙两企业均为商业批发企业,则甲批发销售卷烟给丙,甲不纳消费税,实则是由丙公司批发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甲公司作为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乙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