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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消费税(综合分析题1)

  一、综合分析题
 
  1.位于城市市区的甲电视机生产企业和乙百货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因乙商场2013年3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1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6)因甲企业管理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有关票据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企业11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1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企业11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乙商场11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乙商场11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乙商场11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7)计算乙商场11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8)计算乙商场1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9)计算乙商场11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正确答案:
  (1)甲企业11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7%+1.7+3.06-1.7×40%=4.36(万元)
  (2)甲企业1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70×17%-4.36=7.54(万元)
  (3)甲企业11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54×(7%+3%)=0.75(万元)
  (4)乙商场11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11×5%=0.55(万元)
  (5)乙商场11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万元)(注释:抵偿债务应按平均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6)乙商场11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10.53-5.85)÷1.17×5%+2.34÷1.17×5%=0.3(万元)
  (7)乙商场11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8)乙商场1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1.7+1.02+[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11.17(万元)
  (9)乙商场11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55+0.3+11.17)×(7%+3%)=1.2(万元)
 
  2.某市区外贸公司(单独设账管理进出口和内销各项业务)发生如下业务:
  (1)自国外进口口红一批,成交价格10000美元,进口时汇率1:7,合同规定买方另支付包装费800美元。该批货物关税率为22%,消费税税率为30%,报关后已送抵工厂入库。
  (2)代理一工业企业出口其自产货物,出口发票注明货物价100000欧元,运费8000欧元。该外贸公司收取10000元代理出口费用。
  (3)购入国内厂家一批化妆品出口(该货物出口增值税退税率为13%),取得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已将此批货物出口。
  (4)购入化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款5100元,企业将此批货物的50%赠送客户,50%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5)销售部分进口化妆品,不含增值税收入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应缴关税。
  (2)海关代征消费税。
  (3)海关代征增值税。
  (4)应缴纳营业税。
  (5)应申请出口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6)当期应纳增值税。
  (7)当期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正确答案:
  (1)进口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关税应纳进口关税=(10000+800)×7×22%=75600×22%=16632(元)
  (2)海关代征消费税=(75600+16632)÷(1-30%)×30%=131760×30%=39528(元)
  (3)海关代征增值税=(75600+16632+39528)×17%=131760×17%=22399.2(元)或=(75600+16632)÷(1-30%)×17%=131760×17%=22399.2(元)
  【提示】进口环节海关不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代理出口的代理费用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5)外贸企业收购国内化妆品出口实行按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计算出口退增值税的先征后退方式,其应申请出口退税额为:
  应退增值税=购进货物的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50000×13%=6500(元)
  应退消费税=购进货物的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征税率=50000×30%=15000(元)
  (6)购入化妆品的50%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税额=30000×50%×17%=2550(元)
  购入化妆品的50%发给职工作为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但赠送客户的50%部分进项税可以抵扣,即:
  可抵扣进项税=5100×50%=2550(元)
  销售进口化妆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5100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51000+2550)-(22399.2+2550)=28600.8(元)
  (7)由于该公司位于市区,则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
  当期应纳城建税=(28600.8+500)×7%=2037.06(元)
  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28600.8+500)×3%=873.02(元)
 
  3.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1)进口关税=(20+1+2)×35%=8.05(万元)
  (2)进口增值税=(20+1+2+8.05)×13%=4.04(万元)
  (3)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4)销项税额=0(万元)
  (5)销项税额=100×0.1×17%=1.7(万元)
  (6)代收代缴消费税=(20+5)÷(1-5%)×5%=26.32×5%=1.32(万元)
  (7)代收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2×(7%+3%)=0.13(万元)
  (8)应纳增值税=21×4%×50%=0.42(万元)
  (9)红木工艺筷子不是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委托加工收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对外不含税售价40万元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26.32万元,不属于直接出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40×5%-1.32=0.68(万元)
  (10)应纳增值税=5.1+1.7+40×17%-[4.04+50×13%+(5+1)×7%+5×17%]+0.42=2.21(万元)
 
  4.甲金银饰品有限公司专业从事金银饰品的生产销售业务;乙金银饰品商店主要从事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同时也承接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及首饰的修理、清洗业务。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份:
  甲公司当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作为原料使用的黄金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款
  51万元。款项已付讫。
  (2)从某玉石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已税珠宝玉石一批,用于连续生产钻石饰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款13.6万元。款项已付讫。
  (3)从丙玉石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玉石一批,用于连续生产镀金、包金镶嵌首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万元,增值税款68万元。款项已按约定在本期支付了60%。
  (4)当月销售金银首饰700万元、金银镶嵌首饰100万元、镀金首饰300万元、包金首饰500万元、钻石饰品400万元、铂金首饰200万元。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购货对象均为商业零售企业,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并已按规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三八"妇女节时将本厂自产的金银首饰一批,以福利形式发放给本企业的女职工,该批首饰实际生产成本为30万元。
  已知:甲公司当月生产耗用材料情况如下:
  (1)外购黄金:期初库存买价20万元,期末库存买价10万元;
  (2)外购玉石:期初库存买价82万元,期末库存买价8万元;
  (3)外购货物当月均已验收入库,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乙商店当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从丙玉石厂购进珠宝玉石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款
  25.5万元。
  (2)从某金银饰品厂购进纯金银首饰和镀金首饰各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价款600万元和200万元、增值税款102万元和34万元。
  (3)收回委托某企业加工的珠宝玉石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3万元。同时支付受托方企业按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12万元。
  (4)当月零售首饰情况如下:金银首饰655.2万元、金银镶嵌首饰140.4万元、镀金首饰25.74万元、包金首饰36.27万元、钻石饰品608.4万元、铂金首饰94.77万元。上述价款均为含增值税价款,款项已收。
  (5)为某商贸公司提供带料加工金银首饰劳务,该商贸公司提供原料不含税成本43.5万元。本月加工完毕,交付该公司,收取不含税加工费4万元。乙商店无同类金银首饰售价。
  (6)接受消费者委托,为其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实际收取加工费7.02万元;为消费者清洗、修理金银首饰,实际收取清洗、修理费用2.34万元。
  (7)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新首饰含税售价17.35万元,收进的旧首饰作价11.5万元,实际收取差价款5.85万元。
  (8)将外购的金银首饰赞助给一大型体育运动会作礼品和纪念品,购进原价10万元。
  已知:乙商店当月生产耗用外购珠宝玉石情况如下:期初库存买价5万元,期末库存买价2万元,委托加工的珠宝玉石期初、期末均无余额。外购货物当月已全部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甲金银饰品有限公司3月份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2)乙金银饰品商店3月份销售环节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3)丙玉石制造厂3月份应纳的消费税和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1)甲公司3月份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①应纳消费税=30×(1+6%)÷(1-5%)×5%=1.67(万元)
  【提示】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镀金、包金首饰无论在生产环节还是零售环节都已不再计征消费税。既然生产环节不征消费税,所以也不存在消费税扣税的问题。
  ②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700+100+300+500+400+200)×17%+30×(1+6%)÷(1-5%)×17%=379.69(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51+13.6+68=132.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379.69-132.6=247.09(万元)
  (2)乙商店当月销售环节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①应纳消费税=(655.2+140.4+608.4+94.77)÷(1+17%)×5%+(43.5+4)÷(1-5%)×5%+7.02÷(1+17%)×5%+5.85÷(1+17%)×5%+10×(1+6%)÷(1-5%)×5%=67.66(万元)
  ②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655.2+140.4+25.74+36.27+608.4+94.77)÷(1+17%)×17%+4×17%+2.34÷(1+17%)×17%+7.02÷(1+17%)×17%+5.85÷(1+17%)×17%+10×17%=231.3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5.5+102+34+3×17%=162.01(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31.37-162.01=69.36(万元)
  (3)丙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①应纳消费税=400×10%+150×10%=55(万元)
  ②当期销项税额=400×17%+150×17%=93.5(万元)解题思路:(1)金银首饰、金银镶嵌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以及铂金首饰,均属于金银首饰,均在零售环节计征消费税,而镀金首饰、包金首饰属于非金银首饰,不在零售环节计征消费税,在生产企业出厂环节也不计征消费税。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计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税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乙商店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120000元不得扣除。
  (3)购进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钻石饰品,其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