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中国法制史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中国法制史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主张"王、霸道杂之"并诏令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西汉景帝
B.西汉文帝
C.东汉宣帝
D.西汉宣帝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2.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始于:(   ) 
A.汉高祖
B.汉文帝
C.汉景帝
D.汉惠帝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3.汶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是:(   ) 
A.汉宣帝
B.汉景帝
C.汉文帝
D.汉武帝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4.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色听"指:(   ) 
A.听当事人的陈述
B.观察当事人的眼睛
C.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D.观察当事人的表情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5.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 
A."亲亲"、"君君"
B."亲亲"、"尊尊"
C."亲君"、"君尊"
D."君君"、"尊尊"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拇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
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
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
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痊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 
 
7.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
B.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
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
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 
 
8.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大清民律(草案)》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公司律》 
 
 
 
正确答案:BDE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代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9.明代九卿会审的九卿有:(   ) 
A.通政使
B.工部、吏部尚书
C.大理寺卿
D.都察院左都御使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明代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 
 
10.以下属于宋代刑制中正式入律的有:(   ) 
A.凌迟
B.折杖刑
C.发遣
D.刺配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宋代刑制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三种刑罚:(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克服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2)配役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弥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死亡的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有关《魏律》的不正确说法是:(   ) 
A.由汉律的9篇增加为12篇
B."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C."八议"入律
D.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法例"置入律首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曹魏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共十八篇,故A项不正确《晋律》首次以"准五服以制罪"入律,故B项不正确把《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故D项不正确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故C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 
 
12.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A.律博士
B.登闻鼓制度
C.死刑复奏制度
D.废除肉刑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13.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   ) 
A.子匿父母
B.孙匿祖父母
C.妻匿夫
D.父母匿子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14.下列破坏家庭秩序的犯罪中属于秦律规定的是:(   ) 
A.擅杀子
B.子女控告父母
C.子不孝
D.卑幼殴尊长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秦律关于破坏家庭秩序的犯罪规定具体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内容因此,本题选ABCD项 
 
15.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 
A.州县初审,只审查事实部分
B.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地方上报的死刑案,如发现有疑漏,可驳回重审
C.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须复审,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
D.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死刑命案地方司法审理程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州或县为第一审级,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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