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简答题
1.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2.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3.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5.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6.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1946)
7.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意义也注意一下)
8.简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
9.简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内容
10.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和意义
第二部分:分析题
1.西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礼记?曲礼》规定:“道德礼仪,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论,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祈祷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2.西周――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法适用原则
《尚书?唐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即道术及厥辜,时乃不可杀。”
3.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唐律中的原则都比较重要,其中指南上7点,分析上11点,其中分析比指南多了“同居相为隐”和“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等,考过的我在上面说了,还有几个比较重要的:下面写出来!另外,“同居相为隐”原则,指南上没有,可分析上有,这在法制史上是个重点内容,一定要掌握!
1)累犯加重原则
《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2)“合并论罪”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堆后发,其轻者等,勿论;中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3)“同居相为隐”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孙孙,若孙之夫,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判者,各依本条科断。”
5.明代――“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唐明律合编》记载:“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这个字是上面一个”奴“,下面一个”巾“。不好意思,我还真不知道怎么读,因为是用拼音打字,所以打不出来!)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6.唐代――保辜制度
《唐律疏议》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7.汉代――“春秋决狱”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严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时有出于律之外者。”――《盐铁论。刑德》和《春秋繁露。精华》
8.唐代――“死刑复奏制度”(死刑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唐律疏议?断狱》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之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9.清末――此部分03年考过修律的实质,可因为法硕委员会的换届再考的可能性也有!有以下两段文字可考!
1)关于清末修律的背景,原则,动机和宗旨
《修律上谕》言:“现行通商交涉事宜频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通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悉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关于清末修律的宗旨和原则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和《光绪朝东华露》言:“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然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故凡我旧律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更,数以维天理民彝不敝,亦不戾乎中国数千年之礼教民情。”
10.西周――“七出,三不去”(这个就不用我打了吧!)
11.明代――“从重从新原则”(这个分析和指南都没有,不过大家看一下,这个原则很重要,万一出,也有准备)
《大明律》固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