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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2008年绘画专业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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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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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语言大学绘画专业的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语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三条  北京语言大学绘画专业学制四年,主要培养熟悉中国书画技法和中国文化艺术历史,并具备一定书画鉴赏能力的来华留学专门人才,以及有志于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具有较深厚的中国文化底蕴,了解西方艺术精髓,熟练掌握中国书画技法及多种艺术表现形式的、有一定独立创作能力,适应现代需求的中国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北京语言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和绘画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绘画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讨论、决定绘画专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北京语言大学绘画专业招生工作在招生委员会和绘画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招生办公室和艺术系共同实施专业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由纪委监检处负责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招生面向北京、山东、河北、河南、内蒙古、黑龙江、辽宁、山西8个省市艺术(文史)类考生,并根据专业考试情况制定分省计划。凡符合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无色盲、色弱者均可报考。
  第七条  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  考试

  第八条  凡报考北京语言大学绘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化考试准考证,然后参加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专业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科目为素描、速写和色彩,复试内容包括面试和书法加试,根据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发放专业合格证。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北京语言大学绘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基本录取原则:文化课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占50%,专业课成绩占50%,相加后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英语和语文成绩须达到我校规定要求。对于设置省级统一联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必须根据其所在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在获得该省统一联考合格资格后,方能被我校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2008年我校绘画专业本科学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
  第十一条 北京语言大学网址:http: //www.blcu.edu.cn,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2303242,82303943,传真:010-82303919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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