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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办法及要求

发布时间: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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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1)、(2)、(3)项规定,同时符合(4)、(5)、(6)、(7)项规定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经在我省,且在我省有固定住所,本人在我省取得高中学籍,并在我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5)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经在我省,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且毕业时户籍在我省,高中阶段在省外学校就读,2005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6)本人在我省有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7)本人在我省有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2.本人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经在我省,符合第1条(1)、(2)、(3)项规定,不符合(4)、(5)、(6)、(7)项规定的,也可以在我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正在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正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接受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者。
  二、报名时间、地点
  1.申请报名的时间
  1月18日上午8:00至1月22日下午5:30。
  2.申请报名的地点
  (1)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届考生在所就读的学校申请报名并办理报名手续。
高二年级因故未参加基础会考,或已经参加过基础会考但要求更改基础会考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届考生(以下简称“参加2008年基础会考的本省应届考生”),到本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申请报名并办理报名手续。
  (2)其他考生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申请报名并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点不接受集体报名)。
  “其他考生”包括: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往届生、“三校生”,在省外学校就读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其他人员。
  (3)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和本人的“护照”到本人居住地的市县招生办申请报名并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办法及要求
  1.申请报名的办法
  (1)高考报名实行先由考生提交报名材料、交纳报名考试费、领取报考卡、上网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后由有关部门审查考生的报名材料,再由市县招生办根据审查结果确认考生报名资格的办法。
  (2)“其他考生”(报考“对口招生”类的“三校生”除外)和“参加2008年基础会考的本省应届考生”,在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时需同时申请报名参加基础会考(不需另行办理基础会考的报名手续)。
  高二年级已经报名参加过基础会考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不得报名参加相同科目的基础会考。
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因违规被取消部分学科成绩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申请更改基础会考科目时,所改报的基础会考科目数限与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取得成绩的科目数相等。
  (3)考生本人到报名点提交报名材料(考生不得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报考卡》,交纳报名考试费。
  (4)考生登录省考试局网站,进入高考报名系统,输入《报考卡》卡号和密码,按照报名系统的有关要求输入本人的报名信息。
  (5)“其他考生”和高二年级未报名参加过基础会考的本省应届考生,根据报名所在市县招生办的安排,在1月25日至28日到报名点拍照电子相片,校对本人的“报名信息确认表”,并签名确认(其中,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在1月23日到市县招生办拍照电子相片,校核本人的“报名信息确认表”,并签名确认)。
  本省普通高中在高二年级报名参加过基础会考的应届考生,不需拍照电子相片,省考试局将调用这部分考生参加基础会考时所使用的电子相片,但考生须校对报名信息,签名确认本人的“报名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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