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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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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身体健康;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艺术类考生的报名分文化考试报名和专业考试报名。
    文化考试报名按全市统一规定进行,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2008年高考报名一律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月4日8:00—10日22:00,
    专业考试的报名由各招生学校组织,一般安排在2月至3月份,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考生须持2008年高考考生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同底版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若干张,直接与招生学校联系。
    二、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包括对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的要求)、学费标准等。各校的招生简章须2007年12月30日前报送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三、考试
    (一)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仍由各招生学校负责,提倡在京招生院校之间组织专业联考或互认专业考试成绩。考生要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成绩由院校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审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
    各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招生学校负责公示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专业考试合格人数应控制在本校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之内, 4月20日前须将我市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成绩库及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未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的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不予投档。
    京外院校如确需在京设立考点,须于2007年12月15日前向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在京设考院校应符合教育部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二)文化考试
    凡参加艺术院校专业考试并领取《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史类或理工类全国统一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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