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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08年高考艺术术科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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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对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简章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考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全省统考的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时在本省同类专业中通用。但音乐学、美术学及艺术设计的专业考试成绩互不兼用;统考专业考试成绩和非统考专业考试成绩也不得兼用。
  对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31所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分数线须在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考办备案并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除31所艺术院校外,其他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考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根据招生院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后确定。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统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文化考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
  录取的各种照顾,按《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十名,主科前五名;非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三名)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略低于录取分数线,由学校集体讨论提名,并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破格录取。
  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的考生,如所报艺术类专业志愿不能录取,而文化成绩又达到文史类或理工类最低录取分数线时,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可转文史类或理工类专业录取。
  艺术院校(系科)录取工作分三批进行:(1)省外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高等艺术院校(系科)录取(不含独立院校、民办院校)。(2)本科院校本科专业录取;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本科层次录取。(3)本科院校专科专业和专科院校录取。
  六、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严肃招生纪律
  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是整个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招生工作环节多,各招生院校和各级招考办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为切实做好艺术类招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考办成立艺术专业招生组,负责全省招生工作。
  各级招考办和招生院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作,使考生、家长和社会都了解各项招生政策和方针,保证艺术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中而在专业考试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违规操作引发事端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省级艺术类专业测试中被认定作弊的考生,参照教育部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对在高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情况报生源所在省备案。
  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坚持原则和标准,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竞争。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舞弊和弄虚作假,若有违纪行为,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罚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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